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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委托人中至少應有一位是本機關的工作人員。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這一條修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史蓮喜委員建議在草案上述規定之後增加規定:“但是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應當至少有一人為本機關工作人員”的內容。
  史蓮喜的理由是,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都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律師出庭很難真正全面深入地瞭解具體案情和行政流程,也不利於化解爭議,不利於訴訟的順利開展。
  史蓮喜還建議倡導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民告官”不能見不到官。行政機關不出庭已經成為行政訴訟中的一個大問題。我們應該看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行政首長出庭的好處。行政首長出庭能夠與老百姓拉近距離。行政機關首長到法庭現場感受法治氛圍,讓他們通過司法實踐知道權力不是無限的,違法是要付出代價的,非常有利於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同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人出庭,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歐陽昌瓊也建議對作為訴訟參加人的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規定再具體細化一些。草案對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社會其他組織怎樣參與訴訟做了很多規定。但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如何參加訴訟規定的不多。現在行政訴訟有“三難”,即“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實際上還有第四難,就是“告官難見官”。應對行政機關首長出席應訴作出規定,比如至少要求出庭一次。以出庭為原則、不出庭為例外,以解決“告官難見官”問題。  (原標題:一些常委委員提出 “民告官”不能見不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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