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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身為人防辦主任,卻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承租人防工程提供便利,並接受“答謝費”4萬元。記者上午獲悉,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基建辦和人防辦主任胡福新有期徒刑2年。
  56歲的胡福新是北京人,大學文化,原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基建辦公室主任、兼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11月7日被羈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西城檢方指控,2010年8月間,胡福新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承租海澱區交大東路一人防工程謀取利益,並收受李某給予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一張,內存有人民幣4萬元(已收繳)。
  在庭審時,胡福新表示認罪。
  胡福新的辯護人認為,胡福新主動、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真誠坦白悔罪。其家人退繳全部款項。胡福新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犯罪行為具有偶然性,系初犯,建議法庭對胡福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
  西城法院認為,胡福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胡福新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及主動供述自己罪行的相關辯護意見及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其他辯護意見,法院酌予採納。鑒於胡福新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屬代為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胡福新有期徒刑2年,在案扣押的4萬元予以沒收。  (原標題:原食藥監局人防辦主任收4萬答謝費被判 幫他人承包人防工程 收受對方給予銀行卡 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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